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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以及严肃追责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10-22 17:59:48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以及严肃追责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党和人民对纪检监察队伍高度信任、寄予厚望、委以重任,但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灯下黑”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干部社会关系复杂,朋友圈、社交圈不干净;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出入私人会所;有的无视审查调查纪律和保密纪律,越权接触有关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打探消息;有的违反审查调查安全规定和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个别的甚至利用职权说情抹案、以案谋私;等等。出现这些问题,有的是徇私徇情、谋取私利,有的是出于不正确的政绩观,急于拿口供,急于出成绩,而不择手段违法办案。这两种行为都是要不得的,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纪委监委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如果自我管理跟不上,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这样就会损害党的形象,透支党的信用。因此,对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必须从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必须严肃处理。《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列举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强调对有关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其中,关于“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规定,也是为了有效衔接司法,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程序环节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要求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也要求取证程序正规合法。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本条规定体现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及时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也有利于把执纪执法权关进制度笼子,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