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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出台《永德县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工作办法(试行)》 促进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知责履职
发布日期:2021-11-29 11:34:26    信息来源:永德县纪委监委

近日,永德县纪委县监委制定出台《永德县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工作办法(试行)》,分别对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聘任条件、监督内容、职责权限、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构建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监督质效,做细做实监督的“最后一公里”,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明确监察联络员的聘任条件。根据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工作职责,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经验、敢于担当、年龄要求等四个方面细化聘任资格条件。明确提出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或其他适合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推荐,乡(镇)纪委聘任,报县监委备案的方式进行选聘。


明确监察联络员的职责权限。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明确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职责权限为列席村(社区)“两委”有关会议和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参与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修订;开展有关具体事项或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针对村级监督对象的舆论舆情和检举举报,以及村(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村(居)民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监委和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向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等。真正把基层日常监察监督落细、落实,做到基层监察监督全覆盖。


明确监察联络员的管理监督。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由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并对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年度履职情况开展考评考核工作,不断促进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在推进基层治理能力中的效能作用。(李国全)